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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 GB 24155-2020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1    浏览次数:6351

各相关单位:

GB 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经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替代 GB 24155-2009(以下简称旧版标准)。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并根据TC12技术专家组形成的技术决议(具体见附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现将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1、 7.3条修改了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信的内容;

2、 附件2修改了摩托车产品型式试验方案,增加了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735-2004、GB 16737-2004、GB 15742-2001;修改了轮胎的送样要求;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3、 附件3修改了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依据标准,增加了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735-2004、GB 16737-2004、GB 15742-2001;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4、 附件5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中“国家质检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5、 附件6第5条增加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蓄电池、充电器不在现场控制的要求;

6、 附件7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删除了前言;修改了第8条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内容,删除了环保信息的内容;第10条VIN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附表2增加了 GB 24155-2020,删除了GB 16486-2008、GB 15744-2008、GB 15742-2001、GB 24155-2009,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二、 新版标准实施方案:

1、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应采用GB 24155-2020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2、 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21年1月1日起,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 对于在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变更。

三、 实验室备案

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我中心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

四、 联系方式

CQC产品三部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细则受理摩托车产品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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