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以下简称新版实施规则)已经发布,并将于2021年7月1日实施,替代《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
我中心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了CQC-C1116-2021《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替代CQC-C1116-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现将新版细则制修订情况明确如下:
一、主要制修订内容
1、减少证书
新版实施细则单元划分将证书在不影响标准判断的基础上****限度的粗化,调整单元划分原则,粗化了同一单元划分的影响因素,规定了相同制造商、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可以划分为同一单元。
2、减少试验项目
对于电动自行车型式试验项目中涉及目视检查的,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以及无线电骚扰特性,采用认证委托人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以上三个项目符合GB17761-2018的要求,免于相应型式试验。
3、实现CCC证书电子化
向认证委托人提供纸质版和/或电子版CCC证书,并保证电子版CCC证书与纸质版CCC证书一致,同时具备电子证书在线验证的能力。
4、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CC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制造商,在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在对集团质量信息和工厂等级进行评估后,可“先发证后审厂”,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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