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上报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申请书 (1)申请书格式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对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申请书封面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等必须与营业执照相一致; (3)申请书中第三页所列栏目内容,由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填写。 (4)申请书中“申报产品情况”一栏中的“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证单元填写,每个申证单元应分别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 (5)申请书中规定的填写内容应按要求填写齐全。如《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应包括《实施细则》中规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等。 (6)申请书填写均应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
2、 营业执照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与营业执照正本相一致。 (2)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应覆盖所申请的取证产品; (3)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以证实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正确性。
3、其它规定 (1)换证企业需携带原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并提交原许可证证书的复印件三份(企业换证申请时,可暂不交回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待向企业颁发新的证书时交回原证书)。 (2)除规定上报材料外,《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如:化学危险品应按相关规定提供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 (3)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有规定的产品或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企业更名导致上报的材料中企业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除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