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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8/9/15    浏览次数:807

1、申报条件: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申报提交的资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按照省、市要求代理完成申报。
    (2)受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3)企业实地核查: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4)产品送检: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汇总审核:由组织核查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许可和公布: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8)其他政策: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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