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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圆品证实施细薅通知

关于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7/28    浏览次数:3694

各相关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近期对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细则文件请见附件。

一、 修订的主要内容

(1)1. 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修订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2)4. 4 型式试验

增加:检测实验室信息,由认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CQC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择,并经CQC确认。

(3)原条款1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变更为条款6;后续条款顺序后推。

(4)9. 6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

增加: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重点加强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测,通过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方式,简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适用于A、B类企业),免于相关质量能力条款的检查(减免人日数不超过0.5人日)。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采信应满足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1.2条款要求。

修订“表9-2 以企业分类管理为依据的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中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内容

(5)增加条款:

9. 9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9. 10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10. 认证证书

该章节全要素替换为: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10.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0.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0.5 认证证书的使用。

(7)11. 认证标志

增加此章节。

(8)13. 认证责任

增加此章节。

(9)14. 技术争议与申诉

增加此章节。

(10)附件2 单元划分原则

注3变更为:对于LED灯具和LED控制装置认证产品,对于标称功率和实测功率均小于5W的认证产品与对于标称功率或实测功率大于等于5W的认证产品不能在一个单元。(额定电压为直流,不适用GB 17625.1的产品除外)。

(11)附件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修订部分对应的标准。

(12)附件6: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修订部分对应的标准。

(13)附件7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原条款11,变更为附件7。

二、 具体实施要求

1. 本次修订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换证;

附件: CQC-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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