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认证公告
扫一扫,加微信
地址:乐清市交通大厦28F-C座
电话:0577- 61522398
手机:13968732366   郑总经理
传真:0577-62553657
E-mail:2895985778@qq.com
 
【标准换版】关于电力系统用标准化低压开关柜(箱)依据标准换版的通知
【标准换版】关于螺口灯座安全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及规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低压直流成套开关设备安全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通知
一图读懂CCC电子证书的获取
1月1日起,强制性产品认证迎来这些变化
关于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照明电器产品自愿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 17625.1-2022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执行新版标准和认证规则的通知
关于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036001-036007类)执行新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通知
关于汽车安全玻璃Ⅱ型认证规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防爆灯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
关于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附件11中标准换版的通知
内审员培训通知
IATF16949和ISO9001有什么区别
注意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表已更新
生产头盔是否需要许可证?3C认证怎么申请?总局权威答复!
开创工厂检查新模式——CQC携手国外合作机构开展远程工厂检查
VDE认证工厂审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理与受理
HACCP认证产生与发展过程
建立ISO45001认证对企业的意义
CQC关于利用制造厂检测资源进行现场测试的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世标认证
 
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锟街わ拷锟街わ拷锟?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9/15    浏览次数:99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3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上一篇: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目录
下一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COPYRIGHT © 乐清市人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2895985778@qq.com
电话:0577- 61522398   传真:0577-62553657   地址:中国·浙江省乐清市交通大厦28F-C座   浙ICP备09092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