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关键词:永磁机构 防爆电器 安全标志 GB3836.1-2000
矿安标字〔2008〕6 号
关于内含永磁机构的防爆电气产品 安全标志管理若干意见
目前部分生产单位申办内含永磁机构的防爆电气产品安全标志。由于永磁机构中具有储能电容器,在现场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事故隐患,根据GB3836.1-2000第6条的规定,现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生产单位设计制造的内含永磁机构的防爆电气产品应具有对储能电容器的放电电路,并明确断电后开启外壳门(或盖)的允许时间; 二、产品企业标准中应明确包含对永磁机构放电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将该要求列入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产品说明书和外壳的明显位置应注明“严禁带电开盖,断电后X分钟后方可开盖”等类似警示语句(注:X为断电后开启外壳门(或盖)的允许时间); 三、安全标志管理中对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查;产品检验时,对相关项目进行考核,并在检验报告中有明确描述。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