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3-2007《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1月4日正式发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标准》,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标识的设计图案报安标国家中心备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2.新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在《安全标志申请书(生产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中,明确承诺严格执行《标准》,并在《安全标志申请书(申请产品登记表)》中附标识的设计图案及适用的产品规格型号范围。 3.安标国家中心将安全标志标识作为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并予备案。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及监督检查中,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进行重点考核。 4.采用标准型标识的产品,生产单位可按《标准》要求,自行制作标识,统一制作时间另行通知。采用非标准型标识的产品,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制作标识,并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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